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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三初字第409号

董海华与周口市智恒贸易有限公司、高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海华,周口市智恒贸易有限公司,高连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409号原告董海华,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周口市智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汉阳区北段。法定代表人高连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连伟,男,1981年6月19日,汉族,住周口市。

原告董海华与被告周口市智恒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高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海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口市智恒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高连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海华诉称,2015年3月20日,被告高连伟因急需偿还他人借款,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条,口头约定三个月给付。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高连伟以经济困难为由,又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约定2015年11月1日给付,但至今仍未给付。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周口市智恒贸易有限公司、高连伟连带给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被告周口市智恒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高连伟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高连伟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20日,被告高连伟因经营的周口市智恒贸易有限公司急需偿付别人债务,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将其一辆路虎豫P×××××轿车质押给原告(三日后被告高连伟又将车开走)。原告通过被告指定的银行账号以转账形式支付被告300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今收董海华现金叁拾万元正.高连伟.2015.3.2日”。借款到期后,原告追要,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未予偿还。2015年9月份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董海华现金(大写)叁拾万元正.(小写)300000元正元。2015年3月20日董海华已将借款交付给本人。期限八个月即2015年11月1日归还。如按期不归还,由上蔡县人民法院管辖处理。借款人:高连伟.2015年3月20日”。该借条落款日期仍为2015年3月20日。后经原告追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引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及收条各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签订借款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本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而拒不归还,实属违约。造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告高连伟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并用于其公司生产经营,故原告诉请被告高连伟与被告周口市智恒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300000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双方借款时未明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既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因此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应以年利率6﹪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口市智恒贸易有限公司、高连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借原告董海华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如果被告周口市智恒贸易有限公司、高连伟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周口市智恒贸易有限公司、高连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耀光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新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