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立民终字第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进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洛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绍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萌萌。法定代理人边韶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诗萌。法定代理人边韶峰。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号。负责人乔柯岩,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王红涛。原审被告王士凯。上诉人贾进好因与被上诉人陈洛货、王爱子、边绍峰、边萌萌、边诗萌,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王红涛、王士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立字第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发地在唐县,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本案理应在唐县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的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行为地管辖之后,为第二选择。上诉人为第一被告,住所地在唐县,理应由唐县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立字第1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唐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为唐县,原审四被告的住所地为分别为唐县、定州和保定市高开区,因此,唐县人民法院、定州市人民法院、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对于多个均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告应以何种顺序选择受理案件的法院,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定州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文英
审 判 员 王 洛
代理
审判员 冯志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