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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立民终字第350号

陈洛货、王爱子等与贾进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贾进好,陈洛货,王爱子,边绍峰,边萌萌,边诗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王红涛,王士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立民终字第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进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洛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绍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萌萌。法定代理人边韶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诗萌。法定代理人边韶峰。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号。负责人乔柯岩,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王红涛。原审被告王士凯。上诉人贾进好因与被上诉人陈洛货、王爱子、边绍峰、边萌萌、边诗萌,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王红涛、王士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立字第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发地在唐县,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本案理应在唐县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的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行为地管辖之后,为第二选择。上诉人为第一被告,住所地在唐县,理应由唐县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立字第1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唐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为唐县,原审四被告的住所地为分别为唐县、定州和保定市高开区,因此,唐县人民法院、定州市人民法院、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对于多个均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告应以何种顺序选择受理案件的法院,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定州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文英

审 判 员  王 洛

代理

审判员  冯志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