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1155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明光,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凤英,女,汉族,1941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曹市镇长营柴村。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凤英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文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侯效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