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567号申请执行人张传辉。被执行人宋德泉。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张传辉与被执行人宋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10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宋德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张传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民三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绍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燕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