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盛民小字第006号
原告:岳长海,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27日,住淅川县。
被告:岳长听,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0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长海诉被告岳长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长海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长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长海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长海负担。
审判员 万华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田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