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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特字第1号

权芳与杨秀琴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权芳,杨秀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权芳,女,生于1979年8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申请人杨秀琴,女,生于1941年1月,汉族,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现下落不明。申请人权芳诉被申请人杨秀琴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申请人权芳于2015年12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放弃诉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权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权芳负担。

审判员  白文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吕红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