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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2068号

原告王宇诉被告代丹丹、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宇,代丹丹,靳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2068号原告王宇,男,汉族,1984年3月1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代丹丹,女,满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告靳伟,男,1980年5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原告王宇诉被告代丹丹、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雨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蔡鲁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