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2068号原告王宇,男,汉族,1984年3月1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代丹丹,女,满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告靳伟,男,1980年5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原告王宇诉被告代丹丹、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雨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蔡鲁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