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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执字第133号

洪方平、王明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方平,王明钧,倪慧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枣执字第133号

申请执行人:洪方平,男,汉族,1966年1月出生,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王明钧,男,汉族,1973年6月出生,住枣庄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倪慧敏,女,汉族,1969年2月出生,住枣庄市高新区,系被执行人王明钧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方平与被执行人王明钧、倪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枣民二商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勇

审 判 员  周国庆

代理

审判员  尹海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孔祥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