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东于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东于家村。法定代表人刘新昌,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姜欢,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刚。委托代理人林梁健,威海环翠孙家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曲双燕,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东于家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宋建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东于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东于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福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