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执字第02763-1号

刘海涛与刘乐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海涛,刘乐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2763-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涛。被执行人刘乐龙。申请执行人刘海涛与被执行人刘乐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208603.36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08603.3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城民初字第760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执行员  王金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