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02-1号申请执行人林前爵,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被执行人梁绍德,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京族,住广西东兴市。申请执行人林前爵与被执行人梁绍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梁绍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前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绍德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绍德银行存款105000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新宇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