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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1952号

朱纪华与单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朱纪华,单小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952号

原告:朱纪华,女,194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石兆海,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单小四,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徐励安,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纪华诉被告单小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俊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纪华委托代理人石兆海、被告单小四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励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纪华诉称:2014年3月31日,单小四在固镇县湖沟镇育才居委会预制厂开发建设商品房,因建房需使用育才居委会桥西村民小组的土地,单小四与村民小组代表签订协议,约定商品房建成后给村民小组所有成员两套商品房。房屋建成后,单小四将应给村民小组的房屋另行销售。2015年3月24日15时许,我丈夫黄开文代表村民骑电动车到该商品房工地找单小四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单小四扬言:再不走,就开车撞死你。我到场劝我丈夫黄开文回家,此时单小四驾驶皖C×××××越野车高速撞向站在电动车旁我和我丈夫这边,撞倒我和我丈夫后单小四加速向后倒退了几十米。我被撞倒受伤后被送到固镇县康惠医院住院治疗46天,花费医疗费数万元,我的伤情经鉴定已构成两处十级伤残。现请求判令单小四赔偿我各项损失94741.2元。单小四在庭审中辩称:1、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撤诉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立案后刑事诉讼中提起,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没有提起的,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原告不是因为某种原因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在开庭审理后,判决书下发前,撤回了起诉。而后又提起民事诉讼又撤诉,来回折腾答辩人。原告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撤诉后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其第三次因刑事受害提起民事诉讼于法有悖,违反一事不再审原则。2、原告诉请××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赔偿项目不应支持。答辩人已被固镇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判决已生效。对因伤害引起的民事诉讼,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优先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在各项赔偿范围及项目上是一致的,故对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不应予以支持。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二次手术费还没有发生,该请求于法无据。原告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误工费不应予以支持。交通费没有提供票据,不应予以支持。鉴定费不属于赔偿范围,不应予以支持。答辩人已赔偿原告医疗费12000元及会诊费2000元,应依法予以扣除。本案中原告的丈夫在纠纷中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综上,原告请求不合法的部分请求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朱纪华就自己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及单小四的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身份证原件及户口本复印件3页,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农民身份。单小四质证意见:无异议。2、公安机关对被告的五次询问笔录共18页,证明被告承认故意开车撞伤原告的事实。单小四质证意见:对三性没有异议,原告的受伤有黄开文的部分责任,黄开文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应适当扣除被告应承担的相应的责任。3、住院病案7页、医疗费费用清单3页及医疗费发票4页,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在医院治疗的事实及医药费花费18452.4元。单小四质证意见:1、住院的病案不完整;2、原告在固镇康惠医院的住院,原告提供的固镇人民医院的票据和蚌埠一附院的发票缺少相关病案和检查手续,应该不予支持。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1份及鉴定费发票1张,证明原告的伤残情况、三期鉴定情况及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情况,另证明原告鉴定费用2200元。单小四质证意见:因本案是刑事案件引起的健康权赔偿,该鉴定结果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应支持伤残赔偿。后期的医疗费用还没有产生,不是直接的经济损失,在本次诉讼中不应依法判决。因原告超过60岁,误工费不应支持。鉴定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5、湖沟镇育才居委会证明复印件1页,证明原告是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要求误工费的请求合理合法。单小四质证意见:原告和其儿子一起耕种,不能作为其主张误工费的证明。6、固镇县法院(2015)固刑初字第001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撤诉。单小四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违反了一事再审的相关法律规定。单小四就自己陈述的事实理由提供的证据及朱纪华质证意见如下:1、收费单据4张,证明被告给原告垫付医疗费14000元。朱纪华质证意见:认可12000元的票据,另外2000元在医疗费中没有主张。2、固镇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0162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已经就该起纠纷起诉过后撤诉,现又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审的原则。朱纪华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撤诉后法院并未对案件实体做出判决,并不违反一事不再审的原则。根据朱纪华、单小四的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对朱纪华提供的证据1,单小四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对其提供的证据2,单小四认为造成朱纪华受伤有黄开文的一部分责任,应当扣除黄开文应承担的那部分,

本院认为朱纪华丈夫黄开文因房屋事宜与单小四发生争执,双方相互辱骂,黄开文打了单小四,且黄开文停放电动车影响单小四建房工地工人施工,单小四因黄开文的行为而开车将黄开文及站在黄开文旁边的朱纪华撞伤,黄开文对自己的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对朱纪华的受伤无因果关系,故单小四对朱纪华的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其提供的证据3,单小四认为朱纪华在固镇康惠医院住院,固镇县人民医院及蚌埠医学院第一附院的治疗发票无相关病案及检查手续,不应予以支持,经庭审调查,

本院认为该证据均系朱纪华受伤住院治疗花费的费用,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对其提供的证据4,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单小四犯罪行为引起的经济损失赔偿,对朱纪华因造成伤残而要求赔偿××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鉴定而产生的鉴定费,应予以赔偿。对于未实际发生的二次手术费,因经鉴定该费用系以后治疗该次受伤必须产生的费用,应予以支持;对其提供的证据5,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调查,该证据真实可信,予以认定;对其提供的证据6,

本院认为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亦可以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撤诉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违法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对单小四提供的证据1,朱纪华认可单小四垫付了12000元医疗费及2000元专家会诊费,本院对单小四为朱纪华公垫付14000元予以认定;对其提供的证据2,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定,黄开文对民事案件撤诉并经法院准予后,其有权再次提起诉讼,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以上对朱纪华提供的证据的分析评判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2015年3月24日15时许,朱纪华丈夫黄开文因认为单小四将本应给其所在村民小组的房屋另售他人便骑电动车到单小四承建房屋的工地找单小四理论,后双方发生争吵相互辱骂,黄开文打了单小四。期间朱纪华到场劝说黄开文,黄开文将电动车停放在水泥路上,与朱纪华站在电动车旁边,妨碍了交通,影响了工人施工,单小四驾驶皖C×××××越野车撞向电动车,将电动车及车旁的黄开文、朱纪华撞倒,致黄开文、朱纪华受伤。朱纪华受伤后被送往固镇康惠康复医院住院治疗46天,花费医疗费16138.4元,在固镇县人民医院治疗花费1006元,在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花费1308元。单小四为朱纪华垫付医疗费12000元及专家会诊费2000元。朱纪华的伤情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内固定取出的后续治疗费用为10000元,花费鉴定费2200元。另查,单小四开车将朱纪华撞伤,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单小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单小四有期徒刑九个月。朱纪华在单小四违法行为刑事立案后曾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其撤诉,向我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朱纪华丈夫黄开文因房屋事宜与单小四发生争执,双方相互辱骂,黄开文打了单小四,且黄开文停放电动车影响单小四建房工地工人施工,单小四驾驶越野车将电动车旁的黄开文、朱纪华撞伤,给朱纪华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朱纪华对其受伤无任何过错,故单小四应当对朱纪华受伤产生的合理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朱纪华主张的误工费,

本院认为朱纪华虽已年满60周岁,但其以耕地为主要生活来源,本院对其误工费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故对朱纪华请求赔偿的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朱纪华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朱纪华主张赔偿的各项损失确认为:医疗费18452.4元、误工费11172元(74.48元/天×150天)、护理费6261.6元(104.36元/天×60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30元/天×46天)、二次手术费10000元、鉴定费2200元及交通费460元(10元/天×46天),共计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小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朱纪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二次手术费、及交通费共计元;

二、驳回原告朱纪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9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被告单小四负担元,原告朱纪华负担元。鉴定费2200元由被告单小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俊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潘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赔偿金、××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