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江执字第877号申请执行人曾某。被执行人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董事长。曾某申请执行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裁字(2015)温江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唐某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本案与本院(2015)温江执字第857号案件的被执行主体系同一被执行主体,为了便于统一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已依法将该案与其合并,故本案只有待(2015)温江执字第857号案件执行回执行案款后,再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裁字(2015)温江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曾某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广元
人民陪审员 周跃明
人民陪审员 杨妍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