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961号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文峰街玉良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75310934-2。法定代表人林文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美婵,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杨俊龙,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职工,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许映玲,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绪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