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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875号

刘集伟诉杨青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集伟,杨青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875号原告刘集伟,女,出生于1979年4月30日。被告杨青芳,女,出生于1980年4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集伟诉被告杨青芳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集伟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集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集伟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郑跃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