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875号原告刘集伟,女,出生于1979年4月30日。被告杨青芳,女,出生于1980年4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集伟诉被告杨青芳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集伟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集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集伟负担。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郑跃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