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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商初字第611号

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与烟台双实机电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当事人
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烟台双实机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611号原告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法定代表人魏普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隋娇洁,系菏泽市汇思劳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烟台双实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晓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双实机电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菏泽汇思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广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诗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