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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691号

肖祉翠诉邵显付、肖释红、中国人民财险长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肖祉翠,邵显付,肖释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鲁民初字第691号原告肖祉翠,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8日,身份证号码:5321221969********,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火德红镇李家山村马丫口社**号。委托代理人黄兴,云南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邵显付,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17日,身份证号码:3401211967********,安徽省长丰县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罗塘乡余庙村邵庄村民组。被告肖释红,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9日,身份证号码532122196309091219:云南省鲁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火德红镇李家山村马丫口社**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39号。法定代表人雷光,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刚,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肖祉翠诉被告邵显付、肖释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长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1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祉翠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兴,被告肖释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显付、中国人保财险长丰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祉翠诉称,2015年2月9日14时40分邵显付驾驶皖ASL1**号小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鲁甸县火德红街上路段时,与肖释红驾驶的云CG5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肖释红、乘车人肖祉翠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鲁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邵显付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肖释红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肖祉翠无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于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3月27日住院46天,用去医疗费10959.46元,后经云南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玖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3000元,误工期为80日。邵显付驾驶皖ASL1**号小型普通货车在中国人保财险长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

原告:医疗费10959.46元,残疾赔偿金7456元/年×20年×20%=149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46天=4600元,护理费85元/天×46天=3910元,误工费85元/天×142天=1207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鉴定费1900元,共计51351.4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部分诉讼请求,放弃对肖释红的诉讼请求。被告邵显付未到庭应诉也未作答辩。

被告肖释红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及交警的责任划分无异议,但认为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到鲁甸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用去医疗费2524.48元,要求一并解决,由被告邵显付、中国人保财险长丰支公司按相关计算标准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

被告中国人保财险长丰支公司未到庭应诉,但其庭审前邮寄书面民事答辩状至本院辩称,邵显付驾驶皖ASL1**号小型普通货车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责任。对原告的医疗费10959.46元,残疾赔偿金149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护理费391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鉴定费1900元均没有异议,对误工费应按85元/天×80天=6800元计算,保险公司不承担非医保、司法鉴定费及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14时40分邵显付驾驶皖ASL1**号小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鲁甸县火德红街上路段时,与肖释红驾驶的云CG5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肖释红、乘车人肖祉翠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鲁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邵显付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肖释红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肖祉翠无事故责任。原告肖祉翠受伤后于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3月27日在鲁甸县人民医院住院46天,用去医疗费10959.46元,后经云南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玖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3000元,误工期为80日。肖释红受伤后于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2月14日在鲁甸县人民医院住院5天,用去医疗费2524.48元。邵显付于2015年3月30日支付原告肖祉翠医疗费8300元、支付肖释红医疗费500元。邵显付驾驶皖ASL1**号小型普通货车在中国人保财险长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有原告肖祉翠提交的身份证、户口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鲁甸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医疗证明、费用清单、医药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收据;被告肖释红提交身份证、户口薄、驾驶证,行驶证,鲁甸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医疗证明、费用清单、医药费发票;被告中国人保财险长丰支公司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调解方案,收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按其责任赔偿损失。本案中邵显付与肖释红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分别承担此事故的主次责任,因邵显付驾驶的车辆向中国人保财险长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由中国人保财险长丰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中国人保财险长丰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肖释红承担30%的赔偿责任。针对被告肖释红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放弃对肖释红的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被告肖释红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并造成一定的损失,要求一并解决,由被告中国人保财险长丰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肖祉翠的损失为:医疗费10959.46元,残疾赔偿金7456元/年×20年×20%=149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46天=4600元,护理费85元/天×46天=3910元,误工费85元/天×80天=68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鉴定费1900元,上述费用合计为46081.46元。肖释红的损失为:医疗费2524.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5天=500元,护理费85元/天×5天=425元,误工费85元/天×5天=425元,上述费用合计为3874.48元。二人的损失应由中国人保财险长丰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肖祉翠8600.00元,赔偿被告肖释红14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肖祉翠27522.00元、赔偿被告肖释红850.00元;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中国人保财险长丰支公司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肖祉翠(46081.46-8600-27522)×70%=6971.62元,赔偿被告肖释红(2524.48-1400)×70%=787.13元,被告肖释红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结合邵显付已经支付肖祉翠医疗费8300元、支付肖释红医疗费500元的事实,本院决定直接由中国人保财险昭通分公司赔偿原告肖祉翠8600+27522+6971.62-8300=34793.62元、赔偿肖释红1400+850+787.13-500=1937.13元,赔偿邵显付垫付的医疗费用8300+500=88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赔偿原告肖祉翠各项损失人民币34793.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赔偿被告肖释红各项损失人民币1937.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赔偿被告邵显付人民币8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原告肖祉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4元,被告邵显付负担784元,被告肖释红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 判 长  温灿林

审 判 员  赵庆勇

人民陪审员  岳忠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毛智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