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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2626号

太仓驰太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巨丰精密制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太仓驰太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常熟市巨丰精密制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626号申请执行人太仓驰太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昌万。被执行人常熟市巨丰精密制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金元。太仓驰太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巨丰精密制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太沙商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常熟市巨丰精密制件有限公司应支付太仓驰太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塑料颗粒款200000元。因被执行人常熟市巨丰精密制件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太仓驰太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太仓市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28日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于2016年8月3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放弃追偿,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沙商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澄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卢东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晓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