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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0078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张凤怀、夏智敏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张凤怀,夏智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78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小民。被执行人张凤怀。被执行人夏智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凤怀、夏智敏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县公证处(2012)承县证经字第2346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艳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