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1013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世明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刘世明罚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萍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杨测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钟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