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52号
申请执行人:赵灿东,务工。
被执行人:苏玉强,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苏玉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玉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武政梅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所确定的房屋返还给赵灿东,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苏玉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苏玉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玉强在银行的存款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珊红执行员 罗晓峰执行员 李金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伍希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