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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执字第195-2号

于春增与毕和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春增,毕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195-2号

申请执行人:于春增。

被执行人:毕和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春增与被执行人毕和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潍城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王伟川

审判员 朱粤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成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