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691-1号申请执行人董才华。被执行人尹精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才华与被执行人尹精波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尹精波现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
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世亮
审判员 蔡 胜 利
审判员 龚 庆 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丁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