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192号
原告:朱建平,男。
被告:魏延传,男。
被告:杨树茂,女。
被告:孙栋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平与被告魏延传、杨树茂、孙栋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平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平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建平负担。
审 判 长 赵成军
代理
审判员 张洪欣
人民陪审员 王菲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武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