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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3192号

朱建平与魏延传、杨树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建平,魏延传,杨树茂,孙栋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192号

原告:朱建平,男。

被告:魏延传,男。

被告:杨树茂,女。

被告:孙栋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平与被告魏延传、杨树茂、孙栋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平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平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建平负担。

审 判 长  赵成军

代理

审判员  张洪欣

人民陪审员  王菲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武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