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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寿执字第174号

赵炳仁与潍坊市丰源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炳仁,潍坊市丰源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寿执字第174号申请人赵炳仁,寿光市圣城街道北关村398号,村民。被执行人潍坊市丰源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启亮,总经理。申请人赵炳仁与被执行人潍坊市丰源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赵炳仁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寿商初字22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奎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