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783号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信用社(以下简称向阳信用社)。负责人吕志让,该信用社主任。被告朱国良,男,汉族,1988年10月2日生,住涿州市双塔区羊市街粉子胡同****号。被告朱雅琳,女,满族,1986年6月2日生,住涿州市开发区大吴村***号。被告朱国栋,男,汉族,1987年7月3日生,住涿州市双塔区羊市街粉子胡同****号。
原告向阳信用社与被告朱国良、朱雅琳、朱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也没有其他的联系方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向阳信用社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苏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王轶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