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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783号

原告向阳信用社诉被告朱国良朱雅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信用社,朱国良,朱雅琳,朱国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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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783号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信用社(以下简称向阳信用社)。负责人吕志让,该信用社主任。被告朱国良,男,汉族,1988年10月2日生,住涿州市双塔区羊市街粉子胡同****号。被告朱雅琳,女,满族,1986年6月2日生,住涿州市开发区大吴村***号。被告朱国栋,男,汉族,1987年7月3日生,住涿州市双塔区羊市街粉子胡同****号。

原告向阳信用社与被告朱国良、朱雅琳、朱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也没有其他的联系方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向阳信用社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苏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王轶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