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351号
原告:铜陵市厚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得友(又名钱德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祥,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枞阳县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表人:周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永富,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上述二被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方可,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邦进(又名肖帮进),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铜陵市厚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枞阳县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永富、肖邦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铜陵市厚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铜陵市厚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厚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97元,减半收取8398.50元,由铜陵市厚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毕晓山
代理
审判员 章 丽人民陪审���方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储玉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