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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1213号

黄代术申请执行李学文、刘菊容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代术,李学文,刘菊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213号申请执行人黄代术,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钟飞,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学文,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刘菊容,女,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黄代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学文、刘菊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4)简阳民初字第3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代术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9月1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学文所有的位于简阳市住宅1套,被执行人李学文所有的位于简阳市的商业用房,被执行人李学文所有的位于简阳市的工厂仓库。查封被执行人李学文房产在评估处置中。本案尚余案款1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8592元未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2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钟 山

审判员 杨仕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都大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