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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64号

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64号原告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正雄,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燕军,系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一百五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耿潇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