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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1181号

沈乃跃与毛本惠、刘健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乃跃,毛本惠,刘健康,毛玉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沈乃跃,居民。被执行人毛本惠,个体户。被执行人刘健康,居民。被执行人毛玉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乃跃诉被执行人毛本惠、刘健康、毛玉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调查,对被执行人毛本惠的执行涉及到处理一些土地的问题,时间跨度较大,本案无法在六个月内执结,故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03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钧木

审 判 员  孙永光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顾金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