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沈乃跃,居民。被执行人毛本惠,个体户。被执行人刘健康,居民。被执行人毛玉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乃跃诉被执行人毛本惠、刘健康、毛玉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调查,对被执行人毛本惠的执行涉及到处理一些土地的问题,时间跨度较大,本案无法在六个月内执结,故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03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钧木
审 判 员 孙永光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顾金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