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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迁执字第314号

王贺永与刘玉广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贺永,刘玉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迁执字第314号申请人王贺永,农民。被执行人刘玉广,农民。本院在执行王贺永与刘玉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玉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桂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