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迁执字第314号申请人王贺永,农民。被执行人刘玉广,农民。本院在执行王贺永与刘玉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玉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桂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