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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685-1号

灵宝市华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侯晓宇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灵宝市华炜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侯晓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685-1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华炜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业,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晓宇,总经理。住所地灵宝市振兴路北段。被执行人侯晓宇,男,1957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陕县。本院在审理灵宝市华炜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侯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5)灵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电焊数控线切割机床等和组装生产线四条(查封财产内容详见2015年1月7日的查封清单)。本院在执行灵宝市华炜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侯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三门峡栖瑞陇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电焊数控线切割机床等和组装生产线四条(查封财产内容详见2015年1月7日的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宏志

审判员  张生红

审判员  赵学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