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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执字第895号

马某申请执行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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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江执字第89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董事长。马某申请执行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裁字(2015)温江民初字第22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唐某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本案与本院(2015)温江执字第857号案件的被执行主体系同��被执行主体,为了便于统一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已依法将该案与其合并,故本案只有待(2015)温江执字第857号案件执行回执行案款后,再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裁字(2015)温江民初字第220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马某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广元

人民陪审员  周跃明

人民陪审员  杨妍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