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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1258号

李祥与方小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祥,方小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258号

申请执行人:李祥,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方小根,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现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小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为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