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336号原告姜焕志,男,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告黑建强,男,汉族,48岁,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焕志与被告黑建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焕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正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