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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6336号

姜焕志与黑建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2-22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焕志,黑建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336号原告姜焕志,男,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告黑建强,男,汉族,48岁,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焕志与被告黑建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焕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正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