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环民初字第2979号

李婧与威海大光华国际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3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婧,威海大光华国际学校,新疆大光华国际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979号原告李婧。被告威海大光华国际学校,住所地威海市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熊友林,校长。委托代理人张景洪,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新疆大光华国际学校,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昌路2456号。法定代表人熊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景洪,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婧与被告威海大光华国际学校、第三人新疆大光华国际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褚衍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谭惠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