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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诉保字第0046号

司立娟与陈占勇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
当事人
司立娟,陈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诉保字第0046号申请人司立娟,女,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委托代理人李晓,天津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元元,天津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占勇,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

申请人司立娟与被申请人陈占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占勇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占勇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X**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

二、扣押申请人司立娟提供的担保款人民币2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淳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晁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