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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初字第620号

曾新武与余修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3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曾新武,余修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620号原告曾新武。被告余修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新武诉被告余修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新武以与被告余修清业已就偿还劳动报酬款达成协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新武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新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0减半收取为81.25元,由原告曾新武自愿负担。

审判长  陈勇辉

审判员  张 明

审判员  陈 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蔡小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