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620号原告曾新武。被告余修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新武诉被告余修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新武以与被告余修清业已就偿还劳动报酬款达成协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新武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新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0减半收取为81.25元,由原告曾新武自愿负担。
审判长 陈勇辉
审判员 张 明
审判员 陈 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蔡小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