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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7390号

彭典彬与陈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典彬,陈淑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7390号

原告:彭典彬,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被告:陈淑斌,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典彬诉被告陈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典彬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典彬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典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8元,由原告彭典彬负担。

审判员 余 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旷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