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7390号
原告:彭典彬,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被告:陈淑斌,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典彬诉被告陈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典彬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典彬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典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8元,由原告彭典彬负担。
审判员 余 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旷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