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鄂崇阳执字第29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志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志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丁志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