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383号
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赖彩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燕芳,住广州市番禺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兴兵,住湖南省祁东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祺堪,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祺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华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雪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