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行初字第00232号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尚涵。委托代理人王月。委托代理人王月永。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9号。法定代表人张德启。委托代理人赵乙鑫。委托代理人廉峰。第三人陆凤安,籍贯北京市,住北京市通州区。第三人周晓霞,籍贯北京市,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不服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后,第三人陆凤安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涉案项目系本地区重大拆迁项目,本案属本地区重大复杂案件,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第三人陆凤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第三人陆凤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佟艳艳
人民陪审员 朱瑞林
人民陪审员 崔秀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管 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