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行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凤翔县市民中心3楼。法定代表人李宏志,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洲,系该局劳动监察大队队长,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朱锴,系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人。被执行人陕西恒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2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1幢3单元33208室。法定代表人陈德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恒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中,2015年12月4日,被执行人已付清拖欠工人全部工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恒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世宏
审判员 白全林
审判员 白君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郭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