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执字第01146号

王恒好与芜湖银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恒好,芜湖银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1146号

申请执行人:王恒好,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芜湖银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航泽,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劳人仲裁第112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芜湖银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陶静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芮道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