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1146号
申请执行人:王恒好,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芜湖银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航泽,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劳人仲裁第112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芜湖银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陶静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芮道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