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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2179号

镇江市京口区正东路街道宝塔山社区物业服务站与王佳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镇江市京口区正东路街道宝塔山社区物业服务站,王佳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镇江市京口区正东路街道宝塔山社区物业服务站,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沃得花园**号。法定代表人徐银珠,该站主任。被告王佳伟。

原告镇江市京口区正东路街道宝塔山社区物业服务站诉被告王佳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京口区正东路街道宝塔山社区物业服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花秀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袁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