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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马民初字第276号

朱本德与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本德,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马民初字第276号

原告:朱本德,男,1974年6月3日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本德诉被告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本德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春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徐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