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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三初字第616-3号

原告王文广与被告李炳芹、董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文广,李炳芹,董松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616-3号

原告:王文广。

被告:李炳芹。

被告:董松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广诉被告李炳芹、董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广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存款4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炳芹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稻庄支行账户6223****5522上的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曲英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