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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1143号

刘秀荣与刘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秀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1143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荣,女,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刘秀荣申请执行刘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工商、金融、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和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董广荣

审判员 薛 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晓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