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812-1号申请执行人徐文芳。被执行人刘勇。被执行人高美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徐文芳与刘勇、高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美玲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高密支行府前分理处的存款xxx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