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735-1号申请执行人刁某,女,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公交公司退休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合肥市疾病防控中心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刁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款人民币113892.27元及利息、诉讼、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芳
审判员 余振海
审判员 韩延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广 来源: